【案例】
被告魏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。2013年6月9日,被告魏XX向原告徐X借款20000元,并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1份,载明:“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。(利息按民生银行规定计算,用期十个月)据魏XX2013年6月9日”。借款后被告魏XX、张XX未有偿还借款本息。现原告徐XX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魏XX、张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另查明,2013年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为13.2%。
臻金律师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原告徐XX与被告魏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有被告魏XX向原告徐XX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,故对原告徐XX要求被告魏XX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,应获得支持。关于原告徐XX主张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,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,被告魏XX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徐XX支付利息,对于原告徐XX认可的被告魏XX已支付的3个月的利息,应予以扣减。被告魏XX、张XX系夫妻关系,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,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,原告徐XX有权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。